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645号
张锦明:
本院审理原告李国顺诉被告张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锦明偿还原告李国顺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7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锦明偿还原告李国顺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3年8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张锦明偿还原告李国顺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李国顺已预交),由被告张锦明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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