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023号
黄建新:
本院审理原告肖振星诉被告黄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振星清偿借款6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黄建新承担原告肖振星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肖振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被告黄建新负担(原告肖振星已预付,被告黄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迳付给原告肖振星)。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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