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841号
周福可:
本院审理原告左新花诉被告周福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周福可偿还原告左新花借款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合计18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原告左新花已预交),由被告周福可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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