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37号
凌华尧、李广娣:
本院审理原告容国和诉被告凌华尧、李广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4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凌华尧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容国和清偿借款本金147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47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容国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0元,减半收取为2585元(原告容国和已预交),由原告容国和承担285元,由被告凌华尧负担2300元,被告凌华尧应在清偿上述债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容国和。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