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8539号
郑伟贤:
本院审理原告陈双红诉被告郑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8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郑伟贤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从201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陈双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伟贤承担,被告应在清偿上述借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陈双红。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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