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长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地天泰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长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28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王长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地天泰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400元及利息(以356400元为基础,从2017年4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地天泰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46元,减半收取33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长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地天泰家具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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