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新发、林光花: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郑新发、林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76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郑新发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被告郑新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11月23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00547.32元、利息42723.33元、罚息14817.67元、复利4956.98元,及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7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固定月利率1.5%计算,逾期本案按罚息利率即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计算;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算复利); 三、被告林光花对被告郑新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新发、林光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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