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1预鉴字第7号 中山市原美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原美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中山市西区花海湾3期118、119卡以及2楼164、165、167、168、169卡商铺的装修工程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山市原美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装修款145206.29元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比合同报价的工程量增多,且对实际完成的总的工程量双方未进行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鉴定。因你公司地址不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申请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听证传票。听证事宜由审判员叶迟玖主持,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3年5月18日8时45分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听证。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鉴定事项如下: 对位于中山市西区花海湾3期118、119卡以及2楼164、165、167、168、169卡商铺的已完成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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