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1预鉴字第7号 刘莉、李丰梅、陈旭: 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原美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中山市西区花海湾3期118、119卡以及2楼164、165、168、169卡商铺的装修工程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山市原美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装修款145206.29元但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比合同报价的工程量增多,且对实际完成的总的工程量双方未进行结算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鉴定。因中山市原美艺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注销登记,原告将股东刘莉、李丰梅、陈旭诉至本院主张权利。因刘莉、李丰梅、陈旭下落不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司法鉴定申请书、证据副本、听证传票。听证事宜由审判员郑诗琳主持,黄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3年10月12日14时45分在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听证。深圳市新鸿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刘莉、李丰梅、陈旭共同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145295.59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5295.5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刘莉、李丰梅、陈旭共同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2000元。
广东万帆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鉴定事项如下: 对位于中山市西区花海湾3期118、119卡以及2楼164、165、167、168、169卡商铺的已完成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及相应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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