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粤2071预鉴字第179号 粟新民: 本院受理原告周有建诉被告北京大龙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建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粟新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詹绮婷独任审理,孙婉霞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4年10月10日上午8时45分在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000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LPR1.5倍标准计付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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