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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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职务之便拍卖集体物业收回扣
                        市第一法院昨公开审理原东区柏山经联社社长殷某滔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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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本报记者 张房耿 发布日期:2015-08-05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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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午,市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东区柏山经联社社长殷某滔职务犯罪案件。70多岁的殷某滔被指控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拍卖公司的回扣款并开虚假发票套取经联社的中介费,其中受贿金额74.8 万元,职务侵占金额43.5万元。该案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首先指控的是被告人殷某滔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2006年至2009年,殷某滔在担任东区柏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社长期间,利用经手拍卖柏山经联社物业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取新康拍卖有限公司刘某超给予的回扣款和过节红包共计人民币74.8万元。     此外,殷某滔还被指控犯职务侵占犯罪。2007年,殷某滔伙同刘某武,利用经手拍卖柏山经联社名下旧皇宫物业的职务便利,指使刘某武为其虚假开具发票套取柏山经联社中介费43.5万元,归其个人所有。     2014年10月27日,殷某滔接东区纪工委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归案,归案后,殷某滔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由其家属代其先后退款共计1257525元。     检方认为,殷某滔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过,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庭审中,殷某滔及其辩护人都辩称,殷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22.3万元,职务侵占所得金额应认定为15万元。殷某滔及其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回扣款还是套取经联社的中介费,所得并不是由殷某滔一人独吞,经联社中的其他成员亦有参与分赃。     殷某滔的辩护人称,2006年年底拍卖富嘉苑等物业获得的10万元回扣款中,殷某滔分得6万元,林某深和潘某彰共分得4万元;2007年到2008年期间拍卖旧皇宫等物业获得的共30万元回扣款中,殷某滔只分得15万元;2009年拍卖齐东厂房等物业获得的33万元回扣款中,殷某滔并未分得分文,而是由徐某君和陈某航瓜分。再加上殷某滔从2006年到2011年过节收到的红包1万余元,合计受贿金额应该仅为22.3万元。     此外,在认定为职务侵占获利的43.5万元中,殷某滔仅得到15万元,潘某彰、林某深等人瓜分了余下的款项。“这两宗职务犯罪的款项,多人已经向纪委退赃。公诉机关的证据中也有提及。”殷某滔的辩护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殷某滔犯罪的主观恶意不大,属初犯,而且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积极退回赃款,恳请法院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该案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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