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唐某某。
被执行人何某。
被执行人何惠某。
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何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沙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二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4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工商、交警等部门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15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黄向勇
执 行 员 黄桂源
执 行 员 刘 忠
书 记 员 徐耀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