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
被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某某应分期支付814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如不按期支付,被执行人罗某某应支付10000元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某某支付了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12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何明伟
执 行 员 陈标科
执 行 员 秦 江
书 记 员 黄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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