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肖某某。
被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某。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中一法民一调确字第3号确认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180000元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未履行过付款义务。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中山市××苑商住小区B区××阁××房,并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拟进行拍卖处理。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需在另案处理被执行人上述房地产后再参与分配。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某某、陈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中一法执字第9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林旭东
执 行 员 刘 忠
执 行 员 王宏刚
书 记 员 冼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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