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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部分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规定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部分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规定

作者:专栏用户 发布日期:2016-04-2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
一、国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内;
2.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辖区。
二、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下。
三、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1.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且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不属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
四、案情复杂,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注:本文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责任编辑:专栏用户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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