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诉),是指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的行为。
申请再审(申诉)的主体: 1.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再审(申诉)案件提起的情形: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请再审的时间: 1.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六个月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对刑事案件的申诉,应在刑罚执行期间或者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再审(申诉)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或《申诉书》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应用蓝黑或碳素笔书写或电脑打印。个人提出的,须有申请人的亲笔签名及指印;单位提出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2.一、二审裁判文书(复印件)一份。 3.一审诉讼已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提交新证据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4.个人提出的,应交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提出的,应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6.当事人递交材料时,应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填写《申请再审(申诉)目录》。 以上书面材料均应以A4纸书写或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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