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诉讼副本和证据副本。 在递交起诉状时,原告应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 (1)原告为公民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2)被告为公民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 二、立案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举证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书。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缴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可直接向本院收费处缴纳,由法院开具《诉讼收费专用收据》;也可在收到缴纳通知书起七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分行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缴纳,凭银行回单到我院换取《诉讼收费专用收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