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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手续办理指引


作者: 发布日期:2013-12-13 【收藏本文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手续办理指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符合司法部发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的执业条件,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在基层法律服务所中执业,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当事人的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若当事人是单位的,可以委托其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所在社区”是指当事人涉诉时所居住的社区,如农村的村或乡、城市的住宅小区等。社区为居住在本社区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时,既可以推荐本社区的居民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推荐其他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所在单位”是指当事人涉诉时所就职的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其他组织。单位为其工作人员推荐诉讼代理人时,既可以推荐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推荐本单位以外的人担任诉讼代理人。

“有关社会团体”是指其职责或业务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社会团体,包括以下五种类型:一是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学联、青年团等;二是社会公益团体,如中国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消费者协会等;三是文艺工作团体,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戏剧工作者协会、音乐工作者协会;四是学术研究团体,如自然科学工作者协会、社会科学工作者协会、医学会等;五是宗教团体,如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社会团体可以为特定的当事人推荐诉讼代理人,但不能以团体的名义代理诉讼。

二、被委托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3、系本院现职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系本院离任审判人员或其他在编工作人员,但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5、系本院现任兼职人民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

6、系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但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7、拒绝或不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的;

8、收取报酬的;

9、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0、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

11、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三、当事人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的委派函。若代理人之一为律师助理的,还需提交助理工作证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工作证明。

四、当事人委托公民为诉讼代理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资料;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公证书等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格式可参考附件);系当事人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推荐函,同时提交工作证、劳动(劳务)合同、工资支付情况或社会保险关系等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由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共同签署的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其他需要提交的书面材料。

附件:

推荐函(参考样本)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                                            纠纷一案,因委托人是                                的居民/员工/社员,故我社区/企业/社团同意推荐         (住址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为其诉讼/执行阶段 代理人。

        社区/企业/社团(盖章)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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