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管理人工作报告的处置及警示制度适用的操作规程 (内部试行) 一、《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的指引》通过本院破产交流微信群向各管理人公布。法官助理在送达指定管理人裁定书或决定书的同时亦应当向管理人送达《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的指引》。 二、对于管理人提交的工作报告,法官助理应及时转交承办法官审阅,若工作报告的内容存在不全面、不翔实、不准确等问题的,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可通过笔录、书面通知或微信、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个案管理人负责人应予纠正的问题及期限,采用微信、短信等简便方式通知的应当截图存档并确保管理人负责人已收到通知。 三、警示措施可适用于以下情形: 1.指派的履职人员不当,指派的履职人员不具备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资质或专业技能,或具有法律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的情形的; 2.未及时制订及报告管理人工作制度,包括管理工作规程、会议议事规则、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证照和印章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 3.未及时刻制管理人印章及开立管理人账户,或未依法启用、保管印章或账户; 4.未及时接管债务人,未及时调查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债务、职工安置、出资、涉诉情况、财务状况等事项,或未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翔实、准确的报告上述债务人的接管、调查情况; 5.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取回权、解除权等管理人应负职责; 6.未及时参加涉及债务人的诉讼、仲裁等司法活动,或在司法活动中未尽勤勉、合理注意义务以保障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权益; 7.未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审查、核查程序,或未全面、准确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的债权表存在明显错误的; 8.未及时、全面调查职工债权情况,并依法公示; 9.未及时制订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10.未及时、合理确定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及变价方案; 11.未及时、全面执行债权人会议决议; 12.未合理支出破产费用,或未能提供支出破产费用的有效票据; 13.未及时制订分配方案; 14.未及时、准确执行分配方案; 15.终结程序后,未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工商登记注销、印章账户销毁等事项。 16、管理人未及时报告工作的; 17.强制清算案件及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破产案件超过6个月未能终结程序,普通破产案件超过两年未能终结程序的,管理人(清算组)未申请延期的; 18.其他违背管理人勤勉、忠实履职原则,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当行为。 四、承办法官认为管理人的履职不当情况不清楚的,可要求管理人在限期内提交情况说明。 五、承办法官认为应当对管理人的履职不当行为给予警示的,应当经过合议庭评议决定;警示可以口头或警示信的方式向管理人的负责人作出,口头作出的应当作好记录;警示信应当经庭长审批,并加盖院章。 六、同一案件当中,管理人受到警示达两次的,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更换管理人、降低管理人报酬、罚款等措施。 七、同一年度中,管理人受到警示超过四次,或者受到其他处罚措施超过两次的,可以视其履职情况向上级法院提出降级、除名等建议;建议材料应当经主管院领导审批。 附:警示信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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